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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維修基金是刑事犯罪嗎?

一、挪用維修基金是刑事犯罪嗎?

挪用維修基金是刑事犯罪嗎?

挪用房屋維修基金達到一定額度,不歸還被挪用資金的,挪用者會構成刑事犯罪,按挪用資金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關於懲罰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的繳納規定的具體內容

(一)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户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二)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三)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繫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四)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五)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六)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餘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餘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户。

需要明確的是,房屋維修基金是應當房屋突發情況而設立的安全保障基金,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國家對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非常完善的法規進行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律,履行相關責任。避免因挪用維修基金而造成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