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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知情權訴訟如何限制?

物業糾紛發生時,應該以下幾個方面合理限制業主行使知情權:

物業糾紛知情權訴訟如何限制?

1.業主就其已經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情況仍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按照有關規則定期公佈有關情況,凡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公佈的事項,視為業主已經知情的事項。業主向義務主體請求查閲相關情況和資料已經獲得滿足,業主對相關情況和資料已經知情。

2、2.業主就沒有發生的情況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沒有發生的情況起訴義務主體要求行使知情權,自然也屬於沒有事實根據,法院應不予支持。

3、業主在訴訟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請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等義務主體提出詢問,義務主體應當予以答覆。業主通過訴訟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僅限於請求公佈或請求查閲兩種方式,而書面答覆或書面説明則不適合在訴訟中使用。

4、業主對只適合查閲的情況或資料請求公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可以查閲任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但並不是任何情況和資料均適合公佈。比如賬目憑證,在財務上有嚴格的管理規範,客觀上不適於公示,業主對賬目憑證行使知情權應通過查閲的方式實現。業主對只適合查閲的情況或資料請求公佈的,廣義上也屬於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法院應不予支持。

5、業主起訴行使知情權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起訴必須滿足基本的起訴條件,提起業主知情權糾紛之訴也應如此。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法院就無法判斷起訴是否有正當目的,因此不能支持業主的此類訴訟請求。

物業糾紛當中,並非所有的知情權都是合理的,適當的限制對方的知情權屬於正常的措施。物業糾紛發生的時候,雙方應該儘量以協商為主,不能採取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這麼做對於業主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