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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訴訟時效的限制

(一)股東查閲的資料在時間上是否受限直接涉及到公司為滿足股東查閲權而付出成本的大小問題。

股東知情權訴訟時效的限制

若對股東查閲的資料毫無時間限制,則會出現股東動輒要求查閲公司自成立以來的相關財務賬簿的情形,造成公司財務負擔。且過於久遠的資料,既與股東現實決策缺乏關聯,又與股東權利救濟於事無補。

(二)新《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應當於每一財務年度終了時,置備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資料供股東查閲。股東應當於每一財務年度終了時查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資料,通過查閲來發現其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並決定採取的救濟措施。若公司在每一財務年度終了之日不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資料,致使股東無法行使知情權,應當視為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可見,股東應當從查閲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資料之日起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因此,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起點,應當是財務年度終了之時,自財務年度終了之時兩年內未行使,視為超過訴訟時效。當然,若公司故意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相關資料供股東查閲,股東事後才知道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股東知道之日起算。

(三)股東知情權的行使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利於促使股東積極向公司主張自己的知情權,實現法律規定股東知情權的真正目的。因此,股東行使知情權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且也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股東的信息接收權而言,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公司怠於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計算。對於股東的查閲權而言,應當從公司拒絕股東的查閲請求之日起算。公司行為發生之後,只要股東尚未提出查閲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即尚未開始計算,公司不得以股東長期未提出請求為由拒絕股東的查閲請求。

為了實現法律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的知識目的,股東知情權訴訟時效可以作出適當的調整。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計算之日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為了滿足變化的市場經濟的需求,我國立法機關對《公司法》的部分內容做出了調整。更多問題,詳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