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被鄰居佔用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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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攤面積被鄰居佔用了怎麼辦
1,向物業反映投訴,要物業限期處理。並且留好證據證明。在違章前期處理比後期更好。
2,物業不作為的話,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並且留好投訴回執。
3,向地區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熱線反映,要求處理。並可以通知媒體跟進。
其實,小區違建物業責任最大。現在許多地方的小區物業,要管好小區裝修和違建是比較容易的。裝修一般都要報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業不開這個口子,哪兒可以裝修,不報建材料都進不來,就談不上違建了。
二、房屋公攤面積包括哪些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衞室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還包括套(單元)與公共建築之間分隔牆及外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建築面積。根據規定,以下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户室不進行分攤,但應分攤僅為本幢服務的相應共有建築面積。如為多幢服務的管理用房、警衞室;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棚、車庫等;為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套用房;避難層 (室)及結構轉換層可獨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務的配電間、水泵房等設備用房;消防避難層(室)及結構轉換層;幢與幢之間相連的通廊”,這些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户室不進行分攤,也不分攤其他共有建築面積。
對於小區內的公攤面積,這可以説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並非是某個業主所有的,因而每個業主對公攤面積部分都享有使用權,但在行使自己對公攤面積的使用權時,不得妨害其他業主同時使用,否則的話就會對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面對這樣的情況,權利遭受損害的業主也應該採取恰當的措施來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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