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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涉及徵地怎麼辦

如果遇到徵收時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出租人應當將承租人多交納的租金返還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知,給予公平補償的被徵收人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租賃涉及徵地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