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後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司法實踐中房屋拆遷後,房屋租賃關係仍然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為理由終止租賃合同,但由於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補償安置的房屋裏。如果補償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條件不一樣,雙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來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法條: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二、租期滿後房主能否立即叫房客搬出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房屋租賃期滿,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屆滿三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租給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時間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時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果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另一種情況,就是尚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因為一些原因可能會導致租賃的房屋被拆遷了,但此時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還沒有到期的,也不能因為房屋被拆遷,就導致租賃合同無效,所以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應當按照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各自的義務,而出租人此時可以將承租人安排在補償安置房裏面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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