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內容
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產生各種糾紛,而涉及到合同的糾紛因為牽扯法律尤其應該慎重。大家對於合同糾紛中的法律規定也是特別好奇,今天我們本站小編就整理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內容,為大家維權時提供法律依據。
一、土地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並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產生時管轄權
租賃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有約定的除外。當然,如租賃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動產,則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
處理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4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由問題
土地租賃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有效期內,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佔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處理租賃物。當租賃期滿,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故租賃合同不適用企業租賃經營等。
(3)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承租人不能永遠使用租賃物,租賃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以上就是我們小編整理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內容,遇到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時可大致參照明確案件性質。同時糾紛本身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在實際生活中為了快速高效解決問題,建議大家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律師來更好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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