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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區租房合同違約怎麼維權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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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於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於調解和仲裁。

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一、如果發生違約如果簽訂合同的直接看合同的章程來進行賠償就可以了,如果沒有一定的合同需要兩人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行可以直接給當地的司法部門進行解決,在進行協商的情況下需要帶上合同,根據合同違約責任

第二、一般都房東違約情況就是: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等着三種情況。

在生活中,一般來説,租房和租賃雙方都會簽訂合同來限制雙方的行為,合同中會規定違約金等事項,主要是為了防止租房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且有需要賠償時,一般會扣押金,也會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