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前未告知是否違法
一、租賃合同到期前未告知是否違法?
不違法,租賃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租賃,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應該交還房屋。
當然,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租期,那就屬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1、 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2、 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户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 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4、 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5、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6、 其他事項
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在租賃關係當中,房東和租客在租賃合同到期後都有絕對的權利提出不續簽,就算租客在合同到期以後有意打算繼續租下去的,可是房東已經決意不再繼續合作下去了的話,租客也不能強制要求房東必須履行續簽義務,甚至是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的,對於房東來説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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