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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起訴解除合同去哪個法院?

出租人起訴解除合同去哪個法院?

一、出租人起訴解除合同去哪個法院?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明確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大大減少了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也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羣眾訴訟。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是產生請求權的依據,即作為或不作為地形成一定法律關係的請求原因。請求權不同於起訴權,權利人並不是只能依法作為訴訟之原告,以提起訴訟的方法才得使行,而是既有權向對方請求,也有權將該請求權作為訴的原因,請求司法權依審判程序,即訴訟法,強制對方進行訴訟,以訴訟的方法行使。

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起訴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幾種特殊情況的時效為1年,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為1年。

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訴訟,出租人一定要牢記其訴訟時效為1年,超過1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以超過時效來處理。

綜上所述,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作為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對方賠償損失。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合同簽訂地,這樣便於雙方處理矛盾,節約訴訟時間。作為出租人,應當儘快的起訴,防止錯過時效導致失去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