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出租的房子抵押嗎
房屋出租是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轉讓給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行為,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的使用權由承租人享有;房屋抵押是在房屋所有權上設置的他項權利,當抵押人無法向抵押權人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實現抵押權,即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房屋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並不禁止用已經出租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所以,已經出租的房屋是可以進行抵押的,那麼抵押是否會對原租賃關係造成影響呢?根據物權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用已經出租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不影響原租賃合同關係,抵押的房屋被拍賣或者變賣之後,房屋的受讓人應依法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直至租賃期限屆滿,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抵押不破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二、房子抵押後還能出租嗎
1、房屋租賃在前,抵押在後,抵押不破租賃:即抵押權人主張房屋抵押權時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享有繼續租賃該房屋的權利。
2、若抵押在先,租賃房屋在後,則房東有義務如實告知承租人該租賃房屋已抵押的事實。房東若已盡如實告知義務,則實現抵押權可以破租賃,即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過程中可以主張解除房東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若房東未盡如實告知義務,則在實現抵押權過程中,因抵押權人主張解除租賃關係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向房東追償。
對於買賣不破租賃,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但其實除了這一原則外,其實還存在抵押不破租賃的原則。也就是説,房子如果先被租賃給他人,之後又再被抵押的。抵押後依法拍賣或者變賣了,那麼受讓人也需要履行原來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義務,並且一直持續到該租賃合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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