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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擔保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簽訂擔保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簽訂擔保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要明確,因為主合同影響着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責任範圍以及責任限度。故主合同的借貸金額,利息以及其他的違約金等內容都要為擔保人所熟知,這也是擔保人的一項權利。

2、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除了簽署擔保合同外,還要債務人出具一份反擔保合同,這也是對擔保人的權益的維護和保障。

3、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擔保人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在訂立擔保合同時,要對被擔保人進行應有的資信審查,不要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同時被擔保人應積極履行合同,莫要因為經濟債又欠了人情債。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5、主合同無效的。

二、擔保合同訂立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擔保合同的表現形式的規定,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即擔保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二)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三)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四)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前三種,適用於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種方式單獨適用於保證合同。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擔保合同無效後如何分擔責任作為從屬合同,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只意味着合同規定的擔保義務無法履行,並不意味着不會產生法律後果。擔保人有過錯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無效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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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簽訂 合同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