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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歸誰

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分為公房有同住人和無同住人的情況,具體的處理不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