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的車違約金不交能判刑嗎?
隨着時代的發展,生活中出現了各種新穎的消費方式。支付寶,微信等。但最近,出現了一種更加新穎的消費方式,以租代購。那就免不了疑問的產生。以租代購的車違約金不交能判刑嗎?這可能是大多數以租代購買車人心中的疑問。小編在這裏就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
以租代購的車違約金屬於民事糾紛,不交不會判刑
違約金必須要按合同給嗎
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並用嗎
如果説在合同法生效前,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並用,其目的主要在於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仍不能補償受害方的損失的話,那麼在合同法生效後,它的賠償性就很明確了。尤其是在確定了違約金數額調整制度後,一方面,藉助該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因而已經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與賠償金並用;另一方面,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合同法確定的違約責任制度,確定了它的補償性,而否定它的懲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其目的都不過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其性質屬於賠償金的預定。基於此,也決定了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並用。
上訴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以租代購的法律知識。切記經商需誠信。人無信而不立。任何違法合約,貪圖便宜的最終都免不了法律的制裁。如果有更多的法律疑問,可以在網上查閲相關法律網站或在找尋當地律師,尋求更加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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