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公婆出資買的房子,離婚時我有份嗎?
陳女士與李先生系夫妻關係,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陳女士稱,婚姻存續期間,其公婆出資購買一套商品房用於陳女士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房屋登記在李先生的名下,離婚時陳女士是否可以參與分配呢?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夫妻雙方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對於房屋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明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則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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