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怎麼把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在租賃房屋的時候如果雙方約定的租期超過了6個月的,那此時就需要簽訂書面的租房合同了。無論是怎樣的租房合同都有期限,也就意味着有到期的時候。那如果租房合同到期沒有續簽該怎麼辦?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租房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怎麼辦
租房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怎麼辦?合同解除,租客從房屋裏面搬出去。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但繼續使用怎麼算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七百三十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於租期屆滿即告終止,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期屆滿時通過兩種方式更新期限,續訂合同:一種是明示更新,即合同當事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另外簽訂一個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另一種是默示更新,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在不定期租賃中,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收回租賃物的實際行為,並且仍然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續。但由於此時的租賃期限無法固定,故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你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屆滿後,你繼續使用房屋並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持異議,應視為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屬於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民法典》規定,你們簽訂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是,由於你們對租賃期限沒有另行約定,雙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賃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就有權利解除合同。
二、租房合同到期應多久告知房東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租賃,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應該交還房屋。
當然,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租期,那就屬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綜上所述,只有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固定期限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可以不提起通知的。但是如果出租人房屋租期到了之後還想要繼續租房的,最好還是提前告知房東,至於提前告知的時間一般在合同中都有相關約定,雙方只要按照相關約定進行即可。
一般在租房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看是否需要續簽合同。而要是租房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話,則意味着租房合同解除,此時承租人需要儘快的騰房,也就是搬出出租屋。如果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導致一段時間後才搬走的話,則此時需要就這段時間向房東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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