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流程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遺漏或錯誤追加當事人
(1)應當追加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必須適格,且不能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否則就可能因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導致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錯誤。對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基於查清案件事實,應當通知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如因買受人未能合同約定支付房款,作為出售人的開發商將買受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買受人按合同約定退還房屋的案件中,如果該房屋已按揭給銀行,抵押權人銀行與本案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則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否則,就屬於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2)不必追加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此外,對於因房屋質量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當追加施工方作為被告或第三人蔘加訴訟。在因房屋質量而引起的房產糾紛案件中,開發商經常申請施工方作為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推脱自身責任。對於是否應當准許開發商的申請,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必須追加,因為正是由於施工方的建築施工存在問題才導致糾紛的發生。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必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及開發商與施工方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而開發商與施工方是建築施工合同法律關係,兩個法律關係不應當一併審理。另一方面,在實踐中,施工方在建築施工完成後一般不容易尋找到,從而給案件的及時審理帶來影響,在不是必須追加為當事人的情況下,不應當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在審理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因房屋質量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不必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合同效力認定不準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是否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具有重要影響。
如果合同有效,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合同有效與否,當事人承擔責任不同。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交易合同撤銷的流程,首先對當事人的追加要求要先清楚,無論所購買的房屋是在實體店進行的交易,還是在網上交易完成的,都是可以對這一合同的交易進行撤銷事項。但是我們需要對問題所出現的主要責任方要劃清楚,那麼在對當事人的追加項上就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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