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質量包括哪些常見的問題
一、房屋的質量包括哪些常見的問題?
依據我國法令規定,能夠將房子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
(一)房子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是指房子的首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有必要具有契合技能要求的強度、耐性和穩定性,以保證接受建築物自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呈現結構性炸裂、傾斜、崩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子質量問題,嚴峻影響買受人享受房子的正常運用功能和用處的景象。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隔音作用不合格等等。
(三)其他一般質量問題。如房子滲水、地上空鼓、牆皮掉落等。
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令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別離賦予購房人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力和職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子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運用,或許房子交付運用後,房子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和補償丟失的,應予支撐。
第十三條:因房子質量問題嚴峻影響正常寓居運用,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和補償丟失的,應予支撐。交付運用的房子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當修正職責;出賣人回絕修正或許在合理期限內延遲修正的,買受人能夠自行或許託付他人修正。修正費用及修正期間形成的其他丟失由出賣人承當。
二、關於房屋質量問題該找誰解決?
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業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找尋不同對策。
1、只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鑑定後,確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屬不合格的,購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對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上述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何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尚無法律明確,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對於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脱落等的處理。買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內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是上述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當然,需要提醒的是,業主應該注意《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有無關於房屋維護和修繕的約定,如有約定,業主可直接找物業公司;當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業主收集相應的證據也很重要,必要時可通過拍照、錄像、文字記錄等方式留下證據,文字性的記錄,最好要有開發商的員工或第三人見證,以增強證據效力。
其實房屋在剛開始使用的時候質量就已經出現了一些行行色色的問題,這説明當初開發商對於房屋分户質量的檢驗根本就是在敷衍了事。漏水,漏電,牆皮脱落,地面有裂縫等這些都是不應該出現的,哪怕是在合理的保修期之內的,給業主造成的相應損失有關單位都應該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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