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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定金合同簽訂後可以返還嗎?

房屋買賣定金合同簽訂後可以返還嗎?

一、房屋買賣定金合同簽訂後可以返還嗎

1、在交完意向定金後7-10天籤正式合同,交齊首付款或全款,不過這個時間如果有特殊原因應該可以與售樓小姐協商,看看能不能稍微晚些時間,但一般也不會超過15天的。

2、付款方式一般為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貸款,沒有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意思是,分期付給開發商部分房款,而不是一次性交清,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開發商賣出房子就要拿到全部房款,即使您貸款購房,貸款部分房款也是由銀行支付給開發商的。

3、如果您不願意按揭購房,而時間又緊張無法湊齊全款,那隻能與售樓小姐或銷售經理協商了。或者先貸款買,等手裏資金富裕了,再辦理提前還款也不失為一種辦法

屬於房屋買賣協議的範圍,屬民事的範疇。

民事範疇只需要雙方協商即可。

如在變更的範圍內造成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索賠。是否確定合同上約定的是“定金”,如果是,定金應該不能退;

4、簽訂合同,但約定的是“訂金”,可以要求返還;

5、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定金”,可以辯稱約定的而是“訂金”而非“定金”,要求返還;

6、不管是否您本人簽字,只要對方有證據證明您的表妹是得到您的授權,才簽訂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都由您本人承擔。

定金是具有懲罰性的法律規定,是履行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交付定金一方不履約,定金不退還,接受定金一方不履約,雙倍返還定金如果你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對方可以不退還

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説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

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二、定金的數額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説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