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籤合同後買房違約可以要求對方退定金嗎?
一、賣房籤合同後買房違約可以要求對方退定金嗎?
1、賣房籤合同後買房違約不可以要求對方退定金,這是由於收取了買房定金的一方並沒有違約。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房屋買賣合同之中可以同時約定定金、違約金,但在實際違約情形發生之後,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後違約金怎麼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後違約金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房屋買賣合同簽署的時候,若是房屋的購買者已經支付了定金,那麼後期一旦購房者發現房屋的銷售方已經實施了違約行為,且實施的行為導致房屋買賣的目的不能實現,那麼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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