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嗎?
一、合同解除後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嗎?
1、《民法典》第 115條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典》第 107條規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外,當事人的遲延履行、根本違約、預期違約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大前提,因此,根據 107條規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時候,因為違約事由的存在,違約方就已經負有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便是在違約之後行使解除權之前已經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滅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圖恢復到雙方締約合同前的最初狀態,區別於合同自始無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雙方的原定給付義務,因此當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消滅。
3、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認為是原來合同債權的繼續,雖然原債權和債務因解除而消滅,但既然合同解除權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救濟,那麼請求權就相當於合同中的救濟性權利義務,是為輔助這一救濟機制更好地實現而存在的,不應當死板地將其與有效的合同捆綁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都會與其他公民和企業進行約定,那麼為了更好的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可會通過簽訂合同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當鑑定合同後出現了一些不可抗力或者通過雙方協商後,也是可以依法申請合同解除的,合同中原先約定的事由也就隨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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