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1、租賃物的租賃法律關係已經形成,主要具備如下認定標準:
(1)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現實生活中主要從租賃合同是否辦理登記、備案等方面判斷);
(2)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現實生活中主要從租賃物是否由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等方面判斷);
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產生租賃關係自動延續的法律事實,主要認定標準:
(1)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係,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要受該租賃合同的約束;
(3)如果出租人沒有將所有權變動的事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自動及於受讓人。
二、法院查處不動產能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
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行為是違法的,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從另一方面來説,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是一項重要制度,對於承租人的租賃權是一種保障。對於符合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的,承租人才能主張權利。這些要件包括存在真實合法租賃關係、租賃物產權過户發生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及承租人已經實際佔用租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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