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門面適用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門面適用嗎
適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係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説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説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户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餘地。
(3)租賃物已經交付於承租人 “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説明其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無此收益則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礎;另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為維持交易安全,不應賦予租賃權對抗力。
(4)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內 “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的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導致自身對於租賃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臨受損的風險。故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事適用條件之一。
租賃房子在現在這個社會是一種現象,只要有打工的地方,就有租房子的地方。很多人由於工作不穩定,但是房子還是要居住的,一般房子都是進行支付一季度的房租,然後壓兩個月的房租,如果搬走了,承租人就得損失兩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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