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兒子?
一、如何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兒子?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遺囑處理: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被繼承人已經對自己的房產進行遺囑的,那麼在繼承時直接按照遺囑的條款辦理繼承即可,但在辦理過户時,需要按照上述程序,一般還需要進行公證處理,但相關情況並不是必須的,有異議的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處理。
二、遺囑人的遺囑能力認定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有效性是基於實際的條款合法,以及繼承人的繼承權合法的基礎上的,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遺囑的形式,自己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才可以進行遺囑的訂立,對於無法自行訂立遺囑的,可以按照上述其它的方式來進行遺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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