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過户推翻需要怎麼辦理
一、公證遺囑過户推翻需要怎麼辦理
遺囑人要想推翻先前公證的遺囑,必須還要到原公證處撤銷公證遺囑,重新立新遺囑,否則遺囑人後立的其它遺囑的法律效力低於公證遺囑,也就是最後老人遺囑不可以推翻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二、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法律規定公證辦理的遺囑可以有辦理人員進行取消。如遺囑在辦理的過程中,存在篡改的遺囑屬於無效的遺囑,篡改的遺囑內容屬於無效的條款。如情況嚴重的,還應該取消遺囑繼承人員的合法繼承權益,取消當事人員的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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