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鑰匙等於交房嗎
一、商品房交鑰匙等於交房嗎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説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着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户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户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户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户“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户,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開發商是否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房,購房者可通過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交房的話,規定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在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
1、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尖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 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一的利息計算;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可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説購房者並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上述在合同中對於開發商略微遲延履行合同,對購房者來説並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購房者只是略微推遲入住時間而已,但是如果在寬限期限過後,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交房條件中並沒有交鑰匙,因此現實中商品房交鑰匙的行為並不能直接等同於交付商品房。而對於開放商延期交房的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實際情形,給予寬限期或者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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