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賣二手房陰陽合同法院怎樣判
一、一般買賣二手房陰陽合同法院怎樣判
以逃避税費的目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一旦被税務機關查出,則不僅會被追繳税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9、中標通知書(收取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1份)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一)“陰合同”、“陽合同”均無效的情形
1、“陰合同”,不管簽訂在中標之前陽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後或者簽訂在中標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即這些情況下,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應以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相關合同為無效: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二)“陽合同”部分條款有效的情形
雖然《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我們不難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開發商與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手續方面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則一般認定經過備案的“陽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內容部分是有效的,按備案合同的約定確定工程價款等問題。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就相同工程內容另行簽訂的未備案的協議一般則不應予以認定。
同時根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依據“陽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並不認為是對整體“陽合同”效力的認可。
(三)“陰合同”特定條件下有效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46條雖然規定了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同時從“最高院解釋”第19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最高院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施工合同當中的陰陽合同的一方若有欺詐的行為,或者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則會失去法律效應,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並且陰陽合同有效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只有備案了的合同,對於合同當中的工程價款才會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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