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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需要核實離婚證嗎

一、賣房需要核實離婚證嗎

賣房需要核實離婚證嗎

不需要。

賣房的手續如下:

1.尋找到買家後要及時簽訂買賣合同,使雙方的買賣行為有法律依據。之後要準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户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並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所提出申請。

2.如買賣雙方屬於共有權人,必須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及其共有權人簽字蓋章。並且夫妻二人都必須在場。帶着夫妻雙方身份證,户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資料到交易所排隊等待處理,立契過户時買賣夫妻雙方都要在場。

3.接下來只需要賣方繳納税費即可。比如交易手續費、個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所有權登記費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5)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二、家暴離婚也有離婚冷靜期嗎

夫妻因一方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並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由此可見,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方式,對於訴訟離婚是不適用的。因此,家暴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