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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告訴你買房時要注意些什麼

婚姻法告訴你買房時要注意些什麼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了,對夫妻財產認定有了一個突破,對婚前財產認定有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對人們的衝擊是比較大的,特別表現在房產買賣方面,夫妻之間在婚前買房時就需要注意更多了,婚姻法告訴你買房時要注意些什麼,詳情輕看下文。

新婚姻法摘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疑問一:房產加名就能同等財產分割?

答案:不是。產權登記有對方的名字只説明對方有產權份額,但是並不意味着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雙方就能同等分割房產。而分割的準則參考一下條件:有協議的從協議約定履行,沒有協議的綜合各方要素考慮分配問題。所以,各位廣大的女性同胞在要求房產加名的同時一定要簽署細節的房產權利方面的協議。俗話説:“凡事留一手,日後好相見。”

疑問二:婚前購房,共同還貸,但房產證上只有登記人一方名字怎麼算?

答:婚前購房,在財產進行分割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共同還貸部分所支付款項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如果產權上有雙方名字,則財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協議分割,協議未達成一直的由當地人民法院判決財產分配問題。

疑問三:婚前購房沒有共同還貸部分,房產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的怎麼算?

答:如果此種情況,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房產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房屋歸產權方所有,如果產權登記上有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遵循有協議先從協議的原則,協議不成再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

標籤:婚姻法 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