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出賣方交付了房屋
一、怎樣認定出賣方交付了房屋
交房,並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將房屋轉移於買受人佔有。交房必須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交付使用條件,指的是房屋具備了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於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備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條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條件的具備,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條件有特殊的約定。
在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於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備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備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來説,新建商品房具備完整使用功能需要兩個要件:房屋已經完工。主體結構已封頂、完工,房屋的外裝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設施,如水、電、暖氣、電梯等已經可以使用。
出賣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手續,並能在交付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説明書》。
二、出賣人應在何時交付房屋
1、根據約定的交付方式確定交付時間
若合同約定買受人自提貨物的,則實際交付時間為出賣人通知買受人提取標的物的時間;若當事人約定由出賣人代辦託運或郵遞交付,則實際交付時間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承運人或郵局後,承運人或郵局簽發單證之日期;若由出賣人送貨,則實際交付時間為標的物送達收貨地點後,買受人簽收標的物之時。
2、根據標的物的狀況或性質確定交付時間
標的物為季節性產品,如農產品、水果等,則最遲應在季節的末尾交付。
3、根據標的物的用途確定交付時間
若標的物為應時性物資,為了供應節日市場之需,則應當於節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標的物供應於某一工程建設,則可依工程進度計劃確定交付時間。
4、依以前的交易慣例或類似的交易習慣確定交付時間
買受人對於標的物的正常需求情況、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況以及當地同類合同的交易習慣也可以作為確定交付期限的參照。總之,合同的目的、標的物的性質和用途以及交易慣例都有助於確定交付時間。
當事人就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約定不明確,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補救確定交付時間的,則債務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時間在出賣人方面應考慮包裝和運送時間,在買受人方面應考慮為接收標的物而準備倉儲的時間。
購房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交房時間,但到交房時間時,發展商未按期向購房者交房,這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對購房人來説,對於逾期交房的情況也要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且可以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進行調查,看發展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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