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登記的首付方離婚時怎麼分割
房屋買賣2.17W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但是,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屋產權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負責繼續償還;對於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補償款等於共同還貸款項除以購房合同價加貸款全部利息之和,然後乘以房屋現值,再除以2。這樣分割的原因在於,第一,此情形的房屋出資構成包含婚前個人財產部分和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因此,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對於屬於共同財產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當然要予以分割;第二,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不會影響到按揭貸款還貸的義務履行主體。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判決產權歸非產權登記一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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