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只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婚前買房只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裏,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説,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建議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有的人認為,結婚之後買房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這樣房產就是自己的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有。但其實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在結婚之後購買的房產,雖然房產證上面只寫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是原則上這樣的房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若是在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產,也是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這樣的情況下房產可以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就會按照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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