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要注意什麼?
房屋登記後才具有相關公示的效力。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房屋登記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那麼,房產登記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為您解答有關房屋登記時的和注意事項。
一、誰來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一般來説,只有與房屋物權變動有關聯的當事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如果牽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記,應當由其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
二、除登記辦法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牽涉到共有的情況下應當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三、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當事人辦理各類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的登記要件做了具體規定。申請人因申請登記類別的不同提交材料有所不同。可能包括登記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或房屋他項權證書、合同等登記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申請材料。
四、在登記行為完成之前,申請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記申請。
五、申請房屋登記材料應儘量提供原件。
當然,要求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提供原件,並不是要把這些原件都由登記機構收存。如當事人的身份證,一般經登記機構查看後並複印存底即退還登記申請人。當事人只能提供複印件的,也應保證複印的登記申請材料是真實的,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關機關證明當事人提交的複印的登記申請材料與原件一致。
一般來説,應當遵循“誰製作、誰證明”的原則,也就是説,原件是由哪個機關製作的,即由哪個機關確認。如當事人不能提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結婚證等申請登記材料的原件,只能由原出具該材料的機關確認。如建設單位辦理初始登記時,無法提供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的原件,最好由規劃部門確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有些情況下,當事人辦理登記時,規劃、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許可文件為城建檔案館保存,也可以由城建檔案館進行證明。確認的方式,可以開具證明,也可以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確認無異”的印章。對於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等申請人能出示而無法交存原件的資料,可由登記機構核驗原件後交存該原件的複印件。
六、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造成登記錯誤一般由兩種情況引起,一是由於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過錯所導致;二是登記申請人採取欺騙手段騙過登記人員的審查造成的登記錯誤。《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房屋登記時有許多環節需要注意。在每一個環節稍有不慎,都可能影響登記的效力。希望您在閲讀本文後,在房產登記時能夠謹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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