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船舶拍賣價款與責任限制基金清償,類似企業破產還債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區別於財產執行參與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登記債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債權證據。
債權證據,包括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條 海事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準予登記;對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海事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文書真實合法的,裁定予以確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後,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
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 海事法院審理並確認債權後,應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協商提出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
受償協議經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應當一併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價款時,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訴訟費用,為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
清償債務後的餘款,應當退還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人。
應當以保證審判公正與效率為目標,從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出發,針對該程序設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鑑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理順與民事執行程序之間的關係,重構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設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強化債權人會議職能,取消一審終審制確權訴訟,設立先取特權制度,銜接破產程序,明確概括性程序的性質,使該程序真正能夠公正高效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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