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年限和使用年限如何進行計算?
説到房屋產權的問題,我們就不得不提一下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產權年限和使用年限之間是有很多的區別的,我們在進行計算的時候,也是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和標準的。那麼,我們該如何進行計算呢?一起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產權年限和使用年限是什麼
1、產權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房屋產權年限從批地之日算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説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裏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2)房屋產權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於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產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還屬於自己嗎?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使用年限
房產證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是兩碼事。房屋使用年限根據房屋的結構、建築質量、維護情況、地質狀況等不同,有不同的經濟耐用年限。一般磚混結構50年、鋼混結構60年。房產證的使用年限:沒有使用年限的説法。我認為你可能是説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住宅土地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是70年)。這樣可以理解為房產證的使用年限為無限的。
在我們進行計算產權年限和使用年限的時候,我們首先要對於它們的概念有一定的瞭解,而且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產權年限是從批地之日開始進行計算的,對於使用年限來説,房屋使用年限根據房屋的結構、建築質量、維護情況來進行判斷的,我們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做出判斷。
-
沒包含買到房子開發商不退認籌金怎麼辦
律師解答:投訴或者起訴。律師解析:一般來説開發商不退認籌金,可以起訴開發商或者向所在地建委投訴也可以。在購房者不願購房的情況下,開發商沒有資格權利扣留購房者的認籌金,因為認籌金不等同於定金,定金是簽訂合同的保證金,認籌金不具有任何擔保屬性,只要購房者不願意...
-
買房在中介交了定金可以退嗎
律師解析:可以要求退還購房定金。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定金:1、房產商無銷售許可證或者產權證,造成不能達成房屋購買合同的賣方應將定金返還;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
-
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及解決原則有哪些情節
律師解析:有一房二賣情形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其解決方式為,在合同都具有效力的情節下,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的,就有此房...
-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可否判決繼續履行
律師解析:1、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毀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2、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