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現售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商品房現售應具備什麼條件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特別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一般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主要為了確保現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主要為了確保現售商品房規劃、建設手續合法;
(4)已通過竣工驗收。主要為了確保現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設質量標準;
(5)拆遷安置已經落實。主要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6)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主要為了確保現售商品房達到基本使用條件;
(7)物業服務方案已經落實。主要為了避免商品房銷售後產生糾紛,同時物業服務也是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並且經測繪機構對房屋和土地使用權面積進行測定。屬於住宅商品房的,需經過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審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出售房產應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商品房的預售與現售相比,有哪些特點?
(1)、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時,承購人只獲得商品房的期待權。
(2)、商品房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為了保護預購人的權益,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作出了相應的限制,並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的預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預售條件、程序等的規定,否則不能預售商品房。
(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承購人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預售合同簽訂以後,可能出現某種原因會導致商品房無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後的商品房存在各種質量瑕疵,因而承購人也就無法實際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這對於預購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4)、商品房預售合同經過登記具有公示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據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2款之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以後,由於預購人僅僅為債權人而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權,因而,賦予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對抗其他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效力,以保護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之預購人的合法利益。
不管是商品房的預售還是現售,其實都是要求先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之後才具有銷售的資格。從這點上來看,其實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商品房預售的時候,需要1-2年之後購房者才能實際交付商品房,如果不對開發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很有可能出現卷錢跑路的情況,嚴重損害購房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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