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立遺囑?
一、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立遺囑?
使用權的房子不能立遺囑。
公民依照《民法典》規定立遺囑,處分的是私有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其房產所有權是公有或他人的,如公租房,房子使用人不能立遺囑處分該房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使用權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門對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給予的一種社會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給付象徵性房租即可使用該房屋,由此也稱之為“廉租房 ”。
(二)單位福利性分房。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根據職工的工齡、職務級別等諸多因素分配給職工一定面積的住房,職工與單位或國家房管部門之間建立房屋租賃關係,房屋所有權歸單位所有,職工享有承租使用權。單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產權屬於單位,而單位有權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單位交由房管部門進行管理以及房屋調換後交由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遷取得的房屋使用權。在實行貨幣化拆遷之前,產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原所住房屋為公有住房,拆遷後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分得公有住房。
使用權的房子想要立遺囑繼承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明確指出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的,房子如果是夫妻雙方共有的都不能單方立遺囑處分整個房產,使用權房的產權並不是個人所有,有福利分房、低保房,產權是國家或單位的,因此無法立遺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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