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商品房不接房的正當理由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係到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等問題,雙方經常會因為這些問題產生糾紛。為了儘量避免糾紛,我們就需要知道商品房交付的標準是什麼。此外,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關標準,購房者不想要房屋,此時哪些屬於商品房不接房的正當理由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交付的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交付標準是買賣雙方約定的房屋交付時所應達到的狀態。其內容可以包羅萬象,質量、環境、配套、裝修、品牌、型號,都可以自由約定。交付時買受人據此進行查驗,未按標準履行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影響房屋交付使用。因為,在符合交付條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經滿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對交付標準的違反,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也不構成根本違約,完全可以通過違約責任來解決。
現實中大量的交付糾紛,並不是由於不符合交付條件,而是對是否符合交付標準存在爭議。本來可以通過違約責任來解決的問題,買方卻以拒絕受領來維權,這就大大增加了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只有將交付條件與交付標準明確區分,才能看清問題的不同性質,不滿足交付條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標準的,不影響交付,只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了這樣的規則,對於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維護市場秩序都有積極的意義。
二、哪些屬於商品房不接房的正當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情形,律師認為,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
(一)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三)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四)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五)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六)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
上述情形中,前三種是出賣人不能證明達到交付條件,後三種是出賣人根本性違約,而且這些事實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證明的,這才是對抗出賣人交付的正當理由。
現實生活中,在商品房交付環節往往會出現各種問題,往往購房者不滿意交付的商品房。購房者一定要勉為其難的收房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合法權利依法得到保護。但在商品房不接房的情況下,也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行,否則也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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