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職工優惠價商品房怎麼處理?
有觀點認為:單位出售給本系統職工優惠價商品房是針對特定人的特定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有觀點認為:此類商品房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決定歸屬時,應判歸所在售房單位一方所有,由其補償另一方出資房款的一半。
有觀點認為:此類商品房屬夫妻共同財產無可置疑,但在離婚時,判給誰方使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比照雙方的實際需要,同時應按整套商品房的市價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勞動所得的收入”對於單位職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資外,還應包括各類獎金、補貼、單位分發贈與的實物等福利及八小時以外的勞動收入,當然也包括單位為職工購房所給的補貼,因此處理離婚時,僅對夫妻購買商品房的優惠價進行分割,不認定差額補貼部分是不公平的。
例如:一對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單位職工,妻子是司法部門職工,93年,妻子所在單位向職工出售價值7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單位補貼3萬元,夫妻倆出資4萬元購得此房,後因妻子單位支付了鉅額購房補貼,每年獎金就少了,基本不發獎金,而丈夫單位未行房補,獎金可觀,成為夫妻儲蓄的主要來源。嗣後,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家庭存款各佔一半,房子判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男方購房款的一半2萬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訴,顯然上訴是有理由的,女方單位給的購房補貼與男方單位發的獎金是同一屬性的,理應一視同仁。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集資建房”與“優惠價商品房”的區別,雖然集資建房也是國家、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集資建房以國家、單位出資為主個人出資為輔,權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出資個人只有使用權或部分產權,分割時應就個人出資部分進行分割。
還有購買期房,預付部分房款,以後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取得產權證書前,夫妻離異,應按已付款項進行分割,不能以整套房價分割。當然取得房子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補償給對方後,應履行日後的按揭還貸義務方可取得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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