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購房陰陽合同指的是什麼
一、一般購房陰陽合同指的是什麼
1.我國立法中並無陰陽合同這一術語,它只是對一種社會現象的概括,其實質是一種交易行為。
2.陰陽合同通常出現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
3.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陰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
4.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雙方首先要確定的就是價格,價格確定好之後就不會再有變動,即使簽訂了補充合同,也多是對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的變更,一般不會涉及對房價的變更。
5.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
6.對外的合同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税收等為目的。
7.對內的合同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8.陰陽合同是一種為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存在法律風險。
二、房產交易陰陽合同的法律代價有哪些
以逃避税費的目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一旦被税務機關查出,則不僅會被追繳税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簽訂房產交易陰陽合同被查實之後,如果沒有利用簽訂陰陽合同來進行相關違法的行為,那麼一般陽合同會無效。如果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話,那麼陰陽合同都會被撤銷,並且會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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