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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公證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一、公證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房屋買賣公證屬於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務,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複印件;

(3)出賣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草擬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也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准買房的批准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審查,公證處認為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的,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需要公證,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司法部與建設部發布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及相關規定,有五種情況是需要對房屋交易進行公證的。

1、繼承房產,原產權人已故,合法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的須提交“繼承權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買賣雙方或一方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可由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授權委託書應當辦理公證。

4、共居家庭的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分居時分配家產的依據。

5、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人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