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納多少定金
關於買房需要交納多少定金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交納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個字不同,但是在法律上的定義卻是不一樣的。換句話説,“定金”在法律上來談是一種擔保的形式,它可以有效防止信用風險影響交易結果,而“訂金”在法律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訂金”它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雖然説實際上訂金也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類似定金的一種支付手段,但是,訂金並沒有具備定金所含有的擔保性質。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定金”在《合同法》中的具體內容。在法律上,關於定金是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的:
1、定金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來進行約定,也就是説,微信、口頭、短信的約定形式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定金必須是實際完成了交付,完成了交付之後,法律法規才會開始生效。
3、合同上的定金數額是不可以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的,最高可以收取合同標的總額的20%的定金,高於這個指標,法律同樣是不生效的。
根據《合同法》,我們可以將交納定金看作是債權擔保的行為,可以説,交納的定金是含有保證金性質的。
所以説,如果購買房屋的人沒有好好履行定金合同,那麼他(或她)是無權要求出售房屋一方退還已經交出去的定金的。而收取定金的出售房屋一方,按照《合同法》規定,應當雙倍返還當初所收取的定金。
這裏再提一下“訂金”與“定金”之不同。
上述提到的商品房交易中,如果購買房屋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那麼他(或她)是無權要求出售房屋一方退還已經交出去的定金的,然而卻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亦然,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則需雙倍返還定金而無須雙倍返還訂金。簡單概括就是,訂金是可以退的,而定金是不可以退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假設在違約事件中交納的費用為“訂金”,也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的一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的買賣合同裏,定金會劃分為不同的情形,有大定和小定之分。
一般來説,小定是在購買房屋一方與售賣房屋一方雙方一致達成交易意向或購買房屋一方已經確定簽約合同時支付的,這時交易的定金額度通常在數萬元不等。
而大定説的是正式的定金,大定的交易額要比小定的更高一些,一般會收取房屋交易全款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當然,這些都要以購買房屋一方與售賣房屋一方雙方協商確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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