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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購房政策

外國人購房政策,主要是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購房人員需要在中國居住滿一年;
二、購房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時註明中文和外文姓名;
三、購房人提供身份證明,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台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四、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託書、同意書等必須經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後方為有效;
五、備齊資料後,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
六、如購房人需要貸款且在京無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證明、婚姻證明及配偶同意購房抵押貸款證明均需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
《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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