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買賣欺詐雙倍是怎麼規定的?
一、商品買賣欺詐雙倍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可以適用“雙倍賠償”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據該《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而當事人在買房過程中受到欺詐現要解除合同,當事人可據此得到雙倍賠償。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違約和欺詐,損害買受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按《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將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已付購買房屋款的一倍,這一規定,將極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
二、欺詐消費者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
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要學會辨別欺詐行為,有些欺詐行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些欺詐行為就很難去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選擇比較正規的,口碑比較好的品牌,這樣的話及時被欺騙了也方便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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