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使用權房子父母去世收回是否合法?
一、單位使用權房子父母去世收回是否合法?
單位使用權房子父母去世收回是合法的,我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公民在其父母生前長期與他們共同居住,則依法享有房屋的繼續承租權,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説,如果公民的父母親生前所在單位出售該套公房的話,公民有優先購買父親單位公房的權利。單位公房租賃是為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問題的一項福利措施,但是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本單位的共同居住人,應當享有繼續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二、關於公產房的性質是什麼?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單位所擁有的房屋,但是使用權歸屬於勞動者個人所使用的話,此時就是屬於一種公租房的性質,這主要是屬於歷史遺留上來的一些問題,如果説勞動者去世的情況之下,那麼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是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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