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關於交房糾紛的主要類型
房屋是人們生活、工作、社交等的主要場所,具有空間恆定、時間耐久、價值昂貴、保值增值、流轉風險性較強等特點。
近年來,住房制度的改革,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了發展的契機,但商品房買賣在不斷髮展的同時,也出現了眾多矛盾,且呈現增長的趨勢。
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關於房屋交付的糾紛。
商品房的交付,即入住、收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查驗並接受房屋的雙方行為。
在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
一、開發商遲延交付 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而發生違約行為,產生糾紛,是商品房糾紛中較為常見的糾紛類型。
對於因合理正當的原因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一般較易獲得購房者的理解,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產生的訴訟較少;多數糾紛都是由於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引起的。
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第一種,開發商未取得相關手續及資質,在該項目完工時,仍未補齊相關手續、取得資質。
導致不能按期向購房者交付房屋。
第二種,房屋建設項目未能按期完工,或主體完工後,相關的配套設施未完成。
第三種,開發商在宣傳廣告中承諾的在交房屋時同時交付有關設施,但並未完成相關設施的建設,致無法按期交付房屋。
二、購房者遲延接收房屋 開發商在完成房屋建設並竣工驗收合格,按期向購房者交付房屋時,購房者應該接收房屋。
房屋的交付是開發商履行交房義務,購房者驗收並接受房屋的雙向行為。
若當時人非因開發商的責任拒絕接受房屋時,在房屋發生風險時,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中就有關於不動產風險的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購房者也不能無理由拒絕接受房屋。
若開發商在竣工驗收時,未通過驗收,房屋等設施無法驗收合格。
此時,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房屋,在發生風險時,也不負擔責任。
關於房屋的交付,較易發生開發商遲延交付的糾紛,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辦理相關手續及具有資質,降低自己的購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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