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糾紛需要兩方出示購房合同嗎
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可以要求撤銷買賣合同並要求賠償。
一房二賣,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是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
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審判實踐中,根據不同的引發原因,典型的一房二賣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單純就一套房屋分別與兩個真實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
2、商品房開發建設中的以房頂賬行為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
3、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貸款而簽訂虛假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其中第一種是比較傳統的一房二賣糾紛,而第二、三種是近期審判實踐中新出現的糾紛類型。我們在此對這三類糾紛的不同表現和特點分別探討。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也就是説,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要以誠為本,如果賣房,確定好了真正的買主後就不要再賣給其他人,否則的話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能協商解決還好,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還可能引發對應的官司問題,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也要注意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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