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一、房屋租賃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的侵權糾紛,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可能是房屋所有者,也有可能是租賃房屋的人。若糾紛發生的緣由並不是房屋的質量等問題引起的,且不能推斷出房屋存在過錯的,那麼就需要由租賃房屋的一方來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權怎麼辦?
1、承租人基於承租權而對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承租權時,承租人基於佔有人的地位,可以相應地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承租人所主張的權利範圍僅限於因佔有地位享有的權利,而不得主張屬於所有權人的權利。不過,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
2、承租人、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1)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但不能重複主張這部分權利。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的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如侵權行為人針對承租人的營業而實施侵權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而所有權人則不能主張。
(2)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張。比如第三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頂部堆放物品,但不影響樓下承租人對該房屋進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房屋在租賃期間,若是發生了侵權糾紛,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引起糾紛發生的原因,若從原因可以判斷租賃人是侵權者的,那麼房屋的所有者是不用承擔責任的。若是房屋的倒塌引發的糾紛,只要並不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的倒塌現象發生,承租人就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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