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是侵權責任嗎?
一、僱主責任是侵權責任嗎?
僱主責任是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存在競合時,儘管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是兩個分別獨 立的請求權,但二者給付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滿足僱員的賠償請求時,僱員仍可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兩種責任可以兼得。
一方面,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僱員對第三人和僱主分別享有獨 立的請求權,但因僱員本身過錯程度的大小不一,導致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的給付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小於僱主責任時,僱員並不因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滿足從而便喪失對僱主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僱員可以在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僱主與第三人之間選擇賠償主體,但為了簡化司法程序和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提倡僱員應先向作為終極責任人的侵權第三人直接求償,在第三人不能滿足其全部請求、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終極責任無法確認甚至第三人不能歸案時,可再轉向僱主提出請求。此時,因僱員難以完全實現債權,其依法可以就未補償完全的債權部分再向僱主提起訴訟。
二、僱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僱主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到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僱工在執行僱傭活動中,第三人致僱工損害,僱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目前我們國家,在對於僱主和僱員之間的關係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説僱員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當中受到侵害的話,是需要由具體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的,而作為僱主來説的話,也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話,通常是屬於補充方面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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