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房主該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8.05K
律師解析:房屋出租房主應該承擔的責任有:
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責任;
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收取租金的責任;
對出租房屋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告知、協作、照顧和保護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責任;
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收取租金的責任;
對出租房屋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告知、協作、照顧和保護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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